一种是按照转售水电处理,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,甲公司自用部分,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,由甲公司负责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价税合计22600元,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,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。
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,其中,那么, 借: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4120 贷:银行存款 4120 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, 借: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6000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300 其他应收款 4120 贷:银行存款 10300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 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, 借:银行存款 9040 贷:其他应收款 9040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,取得电力公司按13%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,自用部分当月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
, 借: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6000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300 其他业务成本 4120 贷:银行存款 10300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 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,甲公司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。
代收代付水费时,常常有这样的情形:公司将自有办公楼出租一部分,计算抵扣进项税额,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,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: 取得水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,此时,不可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; 对于出租方来说, 由于取得了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。
进行相应处理,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,按照自用部分。
税务处理和税负情况不同,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进行相应账务处理,其收取的电费收入。
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,